《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碍民事诉讼而被拘留,无法继续开庭审理。
什么情况可以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日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在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如果是出现了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进行审理的情况的,此时是可以延期审理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进行延期审理得,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延期审理一般是很长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是有期限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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