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审理的时限
延期审理的时限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时限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延期审理不超过1个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延期审理不超过2个月;民事案件:延期审理不超过9个月。
二、延期审理的情形
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三、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在于: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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