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唐女士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西村,婚后,她的户籍一直留在西村,没有搬出去。2016年前后,济宁市开始向西塘村村民征收房屋,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计划,“不参加住房分配的”第一项是“本村未注销户籍的已婚妇女及其子女”。女士认为自己出生在西村,户籍未迁出村,应享受村民待遇,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济宁市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中撤销内容。在庭审中,济宁市政府称,唐女士是已婚妇女,虽然其户籍没有迁出,但西村没有实际居住的住房。村民自治小组还无偿收回了责任。它既不履行村民委员会的义务,也不享有村民的权利。不是西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应参与西村补偿安置。
唐女士能分享补偿房吗?**盛奇律师事务所李亚律师将为您解读本案。
问题二:
一旦济南市政府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意味着该方案受法律保护,人民群众必须执行?
答:政府一旦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当然并不意味着老百姓一定要遵守,老百姓也可以有异议,通过法律途径提出你自己的异议就可以了。比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确定济南市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在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三:
济宁市政府说,唐女士是已婚妇女,虽然她的户籍没有迁出,但西村实际上没有住房。村民自治小组还无偿收回了责任,未能履行村民委员会的义务,不享有村民的权利。你觉得这个怎么样?
A: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收回责任也是不合适的。唐女士虽然已婚,但户籍一直没有迁出,她还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与她是否有住房没有必然关系。主要看唐女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村里的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无论已婚与否,农村妇女享有与男性村民同等的权利,条件相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组织受益权和其他有关的经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未取得新居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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