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07年9月中旬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2008年5月初,小张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7级伤残。2008年12月,小张感觉右肩部疼痛,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张属工伤复发。2009年1月份开始,食品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小张病假工资。小张要求公司支付原工资遭到拒绝,遂将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1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食品公司按月支付小张原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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