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先交社保后缴税,“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月工资先扣除五险一金,之后再计税。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真实案例:先交协议还是先交钱?签订合同须注意
然而,购买房改房如不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具体义务,也有可能在交易时遇到纠纷和麻烦。本案中,在交易一处集资房时,双方当事人就是因为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不仅伤了和气,还导致了一场历经一审、二审的官司。
家住东方市八所镇的许小姐没想到,她购买一套房改房,仅仅因为合同中的一项条款约定不明,不仅打了一场官司,而且当她想放弃这笔交易时,依照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她已经向卖房人支付的1.66万元定金也打了水漂。
购房人:本想买套房改房
去年5月,参加工作还不满10年的许小姐,想用攒下来的钱买一套经济实惠的二手房。考虑到房改房比较可靠,经朋友介绍,她选中了邹某夫妇的单位集资房。经多次协商,双方商定以8.3万元的价格成交,并签订了一份《住宅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1、2005年5月3日,许小姐交付定金2万元给邹某夫妇。2、2005年8月8日,为双方交接房产日期。交接时,邹某夫妇将该房的房产证原件交给许小姐,许小姐将房款余额6.3万元付清给邹某夫妇。3、邹某夫妇负责将该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售房协议领出交给许小姐。4、本协议2005年8月8日生效。生效后,本房产的责权益归许小姐所有。
卖房人:解约理由不成立
此后,许小姐如约交付了2万元定金,而到了交接房产的那一天,许小姐以邹某夫妇不能提供其与该单位签订的售房协议———《海南省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为由,拒付6.3万元购房款。邹某夫妇则称,集资合作建戹既书既不是办理该套房产过户必须的文件,双方合同也未约定在交接当日提供;而许小姐拒付购房尾款,首先违约,从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许小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邹某夫妇则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许小姐诉诸法院。
一审:该集资房未住满5年,转让属违约
一审法院查明,此案双方签订合同转让的房屋,为邹某夫妇单位的集资房。邹某夫妇与该单位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协议时规定,居住未满5年的,转让须经单位同意,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但是,房屋的转让,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的,根据邹某夫妇与该单位签订协议的规定,两人居住该房屋尚未满5年,转让又未经其单位同意,两人又拒绝向单位补交有关费用。房屋转让,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许小姐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履行这份转让协议时,邹某夫妇存在重大违约。
一审法院由此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许小姐可以解除该转让协议。一审判决:邹某夫妇将2万元定金返还给许小姐。
上诉:交接该集资房之前,已办房产证;邹某夫妇上诉后,二审法院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查明,邹某夫妇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中确实约定:邹某夫妇全额集资拥有100%产权的住房,居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居住未满5年需要出售的,必须经单位同意并报其房改办批准,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才能提前依法进入市场。
邹某夫妇于2005年2月,已取得了该集资房的房产证。他们称,根据与单位之间的集资建房协议,单位并不反对职工卖房,而他们按交易习惯只针对房屋本身及房内附属物进行交易,这在他们与许小姐的转让协议中也已经明确,而许小姐不支付6.3万元购房尾款,就要求他们提前帮她办理过户手续,则违反了双方的转让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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