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当事人有下列相关权利:
1、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选择调解的权利;
7、自行和解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包括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权利
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
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有权进行辩论。
(2)请求人:
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
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3)专利权人:
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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