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合资伙伴关系过程中的行为记录里,倘若其中任何一方善用职权之便,私自把原本应该归属于整个合资组织所有的财务资源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涉及到相应金额较大的情形时,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被判定涉嫌侵吞罪责。
然而,针对此类现象,具体的处理方式必然是因情况而异的,运用何种手段进行侵吞活动、侵吞的资金总额以及各合资伙伴事先设定的协议等等。
通常而言,对于是否构成侵吞罪行的判断,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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