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信贷消费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9:20:19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辽政发[200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信贷消费是消费者向金融机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的一种信用消费形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并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信贷消费开始启动并逐步发展。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信贷消费形式的运用与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开展信贷消费,可以将预期消费转变为即期消费,从而有利于开拓市场,扩大内需;有利于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规避金融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相关企业创新营销方式,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在当前有效需求不足,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信贷消费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省信贷消费已经在一些领域启动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由于受观念旧、条件严、手续繁、费用高等因素制约,到1999年底,全省消费信贷余额仅为155.5亿元,仅占金融机构信贷总量的3.2%。为了在我省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信贷消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我省信贷消费的指导思想是:坚决贯彻扩大内需的方针,坚持把信贷消费作为新的消费增长点和经济增长点,通过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推进,在全面启动信贷消费的同时,在若干重要领域实施重点突破,以有效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当前,信贷消费要重点推进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和助学消费;同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逐步扩大信贷消费范围。今年全省消费信贷占信贷总量的比重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信贷消费的启动和推进,要坚持城乡并举的方针。在实施步骤上,可由大中城市向城镇及农村地区逐步扩展。要高度重视开发潜力巨大的农村消费市场,运用消费信贷,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耐用消费品和修建住房,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当前要重点启动和大力推进以下品种的信贷消费。

(一)住房。要重点解决目前住房信贷中存在的审贷条件偏严、费用过高、手续繁琐等现实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评估审批手续,提高审贷效率。个人住房贷款范围要由普通商品房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种类型住房;扩大住房信贷品种,积极开办住房置换、二手房、非城镇居民购房、住房装修等贷款业务;降低首付比例;对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提供多种选择。为鼓励住房消费,对相关税费的收取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有关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建设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年内在全省普遍推开住房信贷。

(二)汽车。要调整私人汽车消费政策,加大信贷消费支持力度,促进私人汽车消费。要进一步规范贷款、担保、保险、服务等操作程序,使各环节协调一致,顺畅运行。今年省商业局要与有关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在沈阳、大连、鞍山市各选择一家已开展汽车信贷业务的经销企业进行试点,总结经验,规范程序,然后在全省推广。

(三)耐用消费品。要适当扩大信贷消费商品范围,对家用电器、电脑、家具、高档乐器、卫生洁具、健身器材等价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均可推行信贷消费。要针对不同消费对象,灵活采用分期付款、一次性还款、循环、信用卡等多种信贷方式。要重点发展贷记信用卡信贷方式,培育持卡消费群体。耐用消费品的信贷消费,今年内要在全省各市普遍推开,同时在部分农村乡镇开展试点。

(四)助学。教育消费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目前实行的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开办,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生活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工商银行和教育部门要在继续完善担保式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办信用式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由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学生学习和生活等费用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均应开办。

(五)旅游。目前,旅游已成为城乡居民消费的新热点。旅游消费是一种连动性消费,可以有效牵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交通等相关产业发展,市场前景广阔。要充分发挥旅游消费适应性强、牵动作用大的优势,积极开办旅游信贷业务,激发潜在旅游需求,促进消费结构升级。今年省旅游局要与有关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在沈阳、大连两大旅游热点城市,各选择一家信誉度高、综合实力强的旅行社进行旅游信贷业务试点,探索经验,完善管理办法,为全面启动旅游信贷创造条件。

(六)其他。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适时推出家庭装修、农机具、医疗等信贷品种。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各地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住宅、汽车等二级市场,为居民置换住房和抵押物变现创造便利条件。

(二)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商品流通企业、房产开发企业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特困学生档案,会同有关金融机构安排落实并逐步发展助学信贷。要探索建立由金融、保险、评估、产权登记、公证、司法等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组成的“一站式”消费信贷服务中心,以有效改进办法,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个人置业服务公司,接受居民委托办理消费信贷和相关业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广大消费者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即期消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级政府和有关综合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建设、教育、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要积极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有关经济研究单位要密切关注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信贷消费健康发展。

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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