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抛物致人伤亡属于特别侵权,适用的推定过错,可能造成伤害的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2、但对于建筑物管理人来讲,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只有当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而没有采取时才承担责任。
预防高空抛物的方法
加强巡查了望,尽职尽责(合同义务、法律法规义务);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条幅、宣传画、发资料及碟片,主题宣传);
设宣传栏、举例危害性;
张贴类似提示:“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存档宣传资料以备查用;
加摄像头,起到警示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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