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租赁方在没有正当缘由的情况下选择拖欠或者推迟交纳房租,则出租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约定金条款,催促租赁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若租赁方逾期未履行房租支付义务超过六个月,出租方将有权利终止与该租赁方的租赁关系,并回收租赁物、解除相关合约,同时向租赁方提出索赔,要求其对出租方因此次违约而蒙受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若租赁方仍旧坚持其拖欠行为不予改正,出租方甚至可采取法律手段直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支付相应的租金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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