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可与其他法律处罚折抵,但对单位处罚不足。如果其他法律对单位有处罚,治安处罚仍需对单位处罚。双罚制是对自然人和单位同时处罚的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可以同时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处罚进行折抵。对单位的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但对单位却没有进行处罚。如果其它法律法规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规定,在治安处罚中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的情况下,其它法律法规还对单位给予处罚的,还要对单位进行处罚。而不是你所说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还是两者皆罚的问题。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和《出版物管理条例》第26、56条规定,对出版物中刊载民族歧视内容的单位,对报社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出版社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处罚。双罚制是指即处罚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等自然人,也处罚单位的一种处罚制度。
治安管理处罚可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相抵扣,但对单位的处罚仅限于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然而,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对单位予以处罚,在治安处罚已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下,仍需对单位进行处罚。这并非只是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问题。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和《出版物管理条例》第26、56条规定,对刊载民族歧视内容的出版单位,将对报社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对出版社按《出版管理条例》处罚。这是一种同时对自然人和单位实施处罚的双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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