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减资的行为无效问题
时间:2023-06-27 19:30:48 2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三条规定可知,对于减资程序系法定程序,法律不允许公司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形式对减资程序的决议形式进行任何改变。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对减资事宜进行决议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故即使公司修改章程再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减资成功并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宣告该决议无效,责令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一、公司章程怎样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流程如下:

1、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通过;

2、董事会提出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进行讨论;

4、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可不可以撤销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能否直接撤销或者变更董事会决议,应当区别处理: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有权宣布此类决议无效;

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无权直接撤销或者变更董事会决议;

3、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有权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撤销或者要求董事会自行撤销;

4、董事会超出职权范围的董事会决议的撤销。董事会决议超出职权范围时,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会有权追认、变更、废除或者撤销;

5、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无瑕疵的董事会决议。这种决议是董事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形成的,股东会无权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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