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特定情况下的严重性和可能性显然超越了其他措施所能有效控制的范围,刑事拘留往往会成为最关键的强制执行手段之一。
这些情况包括正在预备从事犯罪活动或实施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已完成犯罪并及时被警方侦破的案件;
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某人涉及犯罪行为;
在嫌疑人的居所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潜在风险;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份信息的嫌疑人;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犯罪重大嫌疑等。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稳定、顺畅地进行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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