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设立公司前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返还已收股款的责任,对认股人支付的股款,以及返还股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投资比例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承担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赔偿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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