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后,取消设立新公司注册资金的诸多限制。
1、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2、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二、对27类仍要严格遵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公司而言,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其中,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以证券公司为例,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
(1)~
(2)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
(4)~
(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
(4)~
(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对于除27类限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公司外,其它的公司在理论上,可以零注册资金开办有限公司。
虽然对于一般公司而言,注册资本可以不再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它仍然要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由章程自主约定其认缴出资额,由于股东以其认缴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开办有限公司的最低资金可以为零,只要股东不反对,同时,最低资金也可以很高,只要你自愿认缴了。因此,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不再由法律规定,而由公司的章程、股东们的约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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