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承销期限是承销协议中的必备条款。证券承销的期限是法定期限,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对投资者来说,是否决定购买某种证券,购买多少证券,都要有一个对该公司了解的过程,同时,准备资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因此,时间不能太短,对于证券发行来说,要把证券发行出去,也需要时间,为此,规定证券承销的期限不得短于10日。但是,如果证券承销期过长,不利于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公司迅速筹集资金,也影响到进行公司设立的下一步行动。因此,限定一个适当期限承销证券是很必要的。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无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义务是把发行人的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因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承销,无论是包销还是代销,在承销期满后的15日内,应当将承销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由包销的证券公司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代销证券的要由代销的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了解证券发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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