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小股东的权益
时间:2023-05-07 21:01:41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张、李、王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和李某各持有10%的股份,王某持有80%的股份。王某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为监事,李某为副总经理,王某的女儿为公司财务会计。由于张某和李某另有职务,王某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应该说,无论张某、李某是否真正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a公司的所有权利都掌握在王某手中。公司成立三年来,张某和李某多次要求分红,但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账目从未向张某和李某披露。如今,由于王某经营不善,公司已连续三个月停业。根据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张某、李某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作者曾经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张和李的经历在中国并不是一个个别现象。类似于大股东王某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侵害小股东张某和李某权益的情况非常普遍。小股东在决策公司的经营和利益分配时,可以说很少有人掉以轻心,不足以影响公司的决策。因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一是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三者形成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现实中,三权分立成为三权的统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力,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了真正体现三权分立,保护小股东权益,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权利,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保护公司利益的措施。虽然监事会是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处于监督地位,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职权,但在现实中,监事会并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这主要是因为:

1。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的监督权,但这种监督权并没有强有力的保障。例如,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如果董事会和经理们执意鲁莽行事,监事会也只能束手无策。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不能真正独立行使监督职能。即使监事会能够真正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也无法保证资金开展监督工作。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完善监事会制度,限制监事会大股东的数量,增加监事会中小股东的数量。如果大股东特别是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具有绝对优势,那么小股东就应该在监事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其次,《公司法》应赋予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有力手段和措施。

(1)董事、经理侵害公司利益,拒不改正的,有权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该董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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