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大学宣传部的工作人员,2005年10月我接受学校指派,拍摄一组校园风景照片,作为宣传材料用。后来我发现学校把我的作品提供给出版社编入一本摄影作品选,所获稿酬校宣传部据为己有,并且该照片也没有署我的名字。请问,学校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本案中你所拍摄的校园风景照片属于职务作品,但该作品的著作权由你享有。你所在大学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使用范围,该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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