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降半旗的人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国的国旗法对于在哪里可以升国旗,应该在哪些节日升国旗,以及发生重大国家事故时国旗会降多少有严格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展示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本辖区内国旗的展示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国旗法》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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