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刑法》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一、为什么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追求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新法颁布之前,优先考虑使用旧法,这就是从旧;但如果新法的规定比旧法要轻的,就适用新法。适用的结果是相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体现了刑法的谦拟性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立法法》第84条
明确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同时也作出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例外规定,其法理基础在于,为了矫正法律体系中已经不合时宜的或者错误的规
范,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需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进行例外规定。
二、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法律在溯及既往的适用过程中,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即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从旧兼从轻原则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1、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
2、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3、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4、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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