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未取得非法执业资格的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轻微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严重情节。
惩罚: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非法行医资格,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死亡的,处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一)
第五十七条未取得非法行医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患者轻微残疾、器官组织损害,致全身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害的伤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死亡;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的危险;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五)其他严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取得本条规定的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三)在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助产士从事家庭助产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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