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步入破产清算程序之际,合乎情理的还债策略往往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破产清算规程展开。
在这个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全面审查并评估企业的各类资产,并尽可能地将其转化为现金形式。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在依次偿还首债(包括破产管理署收取的各种必要费用及共同权益义务)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按照如下顺位实施偿还:
1.优先向破产企业职工返还拖欠的薪资、医疗保障、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2.其次,偿还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第一点所述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3.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获得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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