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6-28 11:22:52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没有任何区别,完全一模一样,只是说法不同而已。公安部内部有一个筛选规范,主要从社会影响程度、涉案金额、死亡人数、作案手段等多个方面来衡量。一个案件要进入公安部挂牌督办,大致有三条途径:一是特别重特大案件,二是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三是按照程序申报的案件。对挂牌督办的涉黑案件,公安部派员督导,跟踪督办,并给予专家、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和办案阻力较大的案件,公安部都派出专门工作组及专家赴各地随同作战,参与办案,进行阅卷、指导、督办,为案件侦办工作解决难题,排除干扰,确保案件侦办工作顺利开展。

一、南阳检察院信息公开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下列重要案件信息: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并且应当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该信息。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发布。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需要向其他媒体发布的,由办公室或者其他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

二、盗窃案件管辖权

盗窃案件管辖权以犯罪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来划分。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督办的则全国公检法司都有管辖责任。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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