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转让交易实施之后,债权受让人有权依据法律要求原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信息。
这主要是因为债权转让交易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操作,其中包括必须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确保所指债务符合可转让性质、不违背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方之间的书面约定等等。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所谓债权转让,实质上就是指债权人在法律框架下完全自主决定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债权,通过合法途径转让予第三方,以实现债权权属的顺利转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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