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以上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2.不予许可的情形: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填写
申请人填写
注明苗场现有苗木种类、规格(苗高、地径等)、数量等。同种类不同规格的苗木分开填写
企业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租地合同或林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2名以上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合同或聘书复印件
到市林业部门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浈江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韶关市浈江区林业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属上级部门审批的,区林业局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材料报送上级林业部门。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韶关市浈江区林业局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韶关市浈江区林业局提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属上级部门审批的,区林业局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材料报送上级林业部门。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韶关市浈江区林业局提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席前路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浈江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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