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6日,建设部以建〔1992〕180号文发布了《中外合资工程设计机构设立审批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设立中外合资工程设计(含勘察)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中国设计院与外国设计院合作开展国际工程设计业务,以保证中外合资工程设计院的设计质量,应当是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国家,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中外合资工程设计机构的中方合作伙伴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中国个人、个体企业和其他无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与外国设计机构设立中外合资设计机构。
中外合资工程设计机构的外国合作伙伴应当是注册设计机构或者注册设计机构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在国际设计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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