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投资者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购买其他企业(上市或非上市)的股份或者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企业,这种经济利益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和注册资本来源,通过分享利润、分红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2)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三)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向市财政局申请预先核准;注册资本>=200万美元等值货币;2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应向市财政厅申请预审;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单一合伙人出资额>=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外国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
2011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011)》2864号,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筹资和投资领域提出了具体要求。相关内容概括如下:
(1)建立和管理模式。股权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内部管理团队实施自我管理,也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将资产委托给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只能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从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合格投资者手中筹集。不得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得在社区张贴公告,不得向社会散发传单,不得向社会群发短信,不得举办研讨会、讲座等公开或变相的宣传形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柜台上刊登招股说明书等),信托投资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不合格投资者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筹资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投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收回投资本金或者取得固定收益。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用自己的法定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金支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的筹资阶段签订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经营阶段,按照股权投资企业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分期缴纳出资。
(4)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果投资者是集合基金信托、合伙或其他非法人机构,则需要检查最终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是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本文对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更高效、大规模地进行资本投资。建立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遵守相应规定,做好企业规划和管理,谋求企业更好的发展。对于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律师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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