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事故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时间:2023-09-23 15:58:40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伤死亡事故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死亡工伤认定的流程:

由用人单位或职工近亲属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为工伤后,由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支付方是谁

工伤死亡赔偿金支付方是: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死亡鉴定时间是多久

在当事人依法申请工伤死亡鉴定后,社保局或者劳动局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申请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则上述机关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亡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n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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