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需要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证明,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等。《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一、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二)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三)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二、证据保全公证怎样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其复印件;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三)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五)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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