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被驳回可能会有两种,一种是立案的时候裁定不予立案,第二种是判决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裁定不予立案,可能引起的原因有:1、原告与本案没有有直接利害关系。2、没有明确的被告。3、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具体,不明确。4、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对于判决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的原因有: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上的依据。3、原告错误的主张了法律关系。4、超过了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是什么意思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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