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违反以下规定将会被处以罚款:
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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