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有哪些管辖权?
1。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婚姻诉讼。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当时管辖提起诉讼。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居住地的司法管辖权。
1。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地或者被告人居住的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尚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国法院以结婚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理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居住国法院居住地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或者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接受被扶养国人民法院的管辖,但由当事人一方在中国的原居住地或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起诉人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都在国外居住,但尚未定居,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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