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受害者出具的谅解书表明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就一定会撤销案件。
谅解书的意义在于显示受害者宽容对待犯罪者,而这种宽容或许可以在审判过程中,给予犯罪者适当的减轻或免除处罚,使其得到宽大处理。
然而,对于是否要撤销案件,仍需全面衡量案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包括其性质、事实经过以及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等等各种因素。
具体来说,若某起案件被判定为轻微刑事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且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甚至无法察觉,在此等情况下,犯罪者就可能得不到刑事追究;
另外,若这些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庭的追诉时效期限,法院也可依据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进行撤案处理。
然而,倘若案件的性质严重,即使存在谅解书,也不能排除司法机关继续进行刑事审查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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