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程序:首先诉前调解,就是法院先不进行立案,双方先到法院接受起诉前的调解。如果能调解离婚,就不必再开庭审理;其次是庭前调解,是在立案之后,开庭审前,对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然后诉中调解,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一般先进行调解。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离婚调解程序的规定
离婚调解程序有以下规定:
1、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答辩期届满前进行调解。
2、主持或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在立案前,或在法院组织开庭之前,请一些具有相关资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对于促成和解协议起到积极作用。
3、调解方案与内容的规定;调解与庭审不同,调解方案可由调解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调解方案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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