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合同纠纷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1)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
(2)企业控股不发生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主体资格消灭。
(3)企业控股的法律后果仅为被控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一35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明确了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人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处理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一35条。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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