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劳动合同签几年
时间:2023-06-20 13:57:35 1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初次劳动合同签几年

初次劳动合同签几年法律并没有规定。

劳动合同第一次签几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律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按照法律条约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法定的义务,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单位来说是违法的行为而且付出的代价更大: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该规定,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自应当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按照该规定主张二倍工资,没有最长时间限定。

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具备这些内容:

1.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

2.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

5.劳动者应遵循的纪律;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7.法律责任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n(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n(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n(三)劳动合同期限;\n(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n(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n(六)劳动报酬;\n(七)社会保险;\n(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n(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n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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