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可概括阐述如下:已经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反之,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此类合同时无效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诉前如若相关方能够成功取得合法且有效的预售许可证,则可被视为具备了法律效力。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全文4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