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署。
但是针对自然人之间的特殊情况,若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另有约定,可不采取书面形式。
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要求借款协议中所用借条必须注明签订日期。
因此,借款协议中的借条未注明签订日期并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及相关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且满足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该份借条便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明借款协议的签订日期有助于明确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从而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争议。
因此,尽管并非强制性的要求,但在借款协议中注明签订日期对于明确合同的生效时间以及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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