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之下,通过间接证据亦可依法判定盗窃犯罪之成立,然而务必兼顾形成完备的证据链条,满足确切、充裕的证明水准。
何谓间接证据?此乃指无法单独且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唯有与其他证据和谐相融方能勾勒出案情主体脉络的一类证据。
至于在如何判明盗窃罪行这一议题上,倘若仅凭间接证据来支撑论点,那么这些证据便需彼此相互呼应,确保无任何无法消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团,进而得出独树一帜、无可辩驳的有罪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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