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答辩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死刑案件,而是要在所有的刑事审判中进行推广。今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向记者证实,经过近一年的实行,河南省高院已于近日正式下发文件,要求全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全面推行量刑答辩制度。
袁荷刚解释说,所谓量刑答辩制度,就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在法官的主持下,组织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发表量刑意见,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参考的一项诉讼活动。
去年,河南省高院刑三庭率先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尝试量刑答辩制度,共审理死刑案件120余件。刑三庭庭长程慎生向记者表示,在刑事案件庭审活动中开展量刑答辩工作,是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贯彻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制度,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死刑量刑答辩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得到了省高院党组的充分肯定,为在全省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奠定了基础。作为河南省高院尝试量刑答辩制度的见证者和实施者,程慎生介绍说,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量刑答辩应紧紧围绕对被告人量刑的焦点问题进行,结合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组织有关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进行多轮答辩。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法庭发现新的量刑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不管在法庭调查或是法庭辩论等阶段,都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程慎生说,在法庭辩论阶段,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庭审中,审判人员应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审判长应当注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争议的量刑事实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增强辩论的针对性。
河南省高院规定,依照量刑答辩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应当将量刑答辩的情况,作为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的重要参考。对于参与诉讼各方的量刑建议及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的相应部分给予表述,对各方的量刑答辩意见采纳与否进行评判分析,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量刑答辩工作中,全省法院将切实加强与检察、司法行政机关等各方面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寻求支持与配合,把工作做在前面。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所辖法院量刑答辩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必要时,可逐级向省高院报告,省高院将适时制定更加规范的制度性规定,全面推动量刑答辩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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