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广告代言协议纠纷,艺人吴佩慈的经纪公司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将广州市娇伊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娇伊兰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09年,华谊兄弟公司与娇伊兰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协议书,约定华谊兄弟公司艺人吴佩慈为娇伊兰公司的娇伊兰彩妆品牌系列产品担任为期一年的影视及平面的形象代言人,广告酬劳为180万元,娇伊兰公司负担该协议引起的一切税项,并于支付完所有款项后3个月内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交给华谊兄弟公司。
华谊兄弟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协议签订后,娇伊兰公司使用未经公司确认的艺人肖像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且仅支付代言费5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要求判令娇伊兰公司给付代言费126万元及利息16.9万余元,停止使用并销毁全部违约图片,提供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发票,支付违约金180万元。
娇伊兰公司辩称,由于华谊兄弟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扣除部分费用,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个人所得税发票应由公司保管,不需提供给华谊兄弟公司;公司已停止使用吴佩慈图片,不存在销毁问题,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娇伊兰公司给付华谊兄弟公司剩余代言费及利息共计134万元,向华谊兄弟公司提供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发票。
一审判决后,娇伊兰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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