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监督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杜绝权力滥用和执法随意性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途径,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开展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认真落实依法治税的各项要求,促进规范执法。
一、分解税收执法权力
在机构设置上,税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将税收业务分解为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四个相互分离的系列,各系列工作相互制约。在税务检查上,将税务检查工作区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相互分离的系列,做到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在工作流程上,健全执法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会签法规部门,强化事前监督;对减免缓税实行集体审批,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加强事中监督;深入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等工作,强化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
二、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税务部门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建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并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不低于每年案件数的10%。
三、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坚持以分解岗位职责为基础,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以明确工作规程为重点,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开展评议考核为关键,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以严格过错追究为保障,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办法,修订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构建较为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创新税收执法考核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的自动监控和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追究,明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形式、责任划分标准、追究程序,十一五期间全国税务系统累计实施执法过错追究20余万次。
四、开展经常性税收执法检查
针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涉税文件、是否已纠正以前年度检查出的违规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是否存在不如实统计上报欠税、是否存在违规批准缓缴税款、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移送等问题,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行为。
五、强化全方位监督
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税务机关专设机构对执法权的监督作用、税务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强化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强化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上级和当地党组织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全面推行公开办税,加强涉税案件曝光,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涉税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过程。通过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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