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用:
首先是,抚养费给付方因为触犯法律,遭受到刑事拘役或者其他形式的强制性改造,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无法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其次,若给付方长时间处于疾病状态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缺乏经济收入来源,且直接抚养的子女一方亦具备承担此责任的能力和条件时,也有权停止支付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