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转让
引起船舶抵押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行为。船舶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物权,因此船舶抵押权必须随同主债权的移转而转让。船舶抵押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否则转让无效。如英国1894年《商船法》规定,转让文件必须采用该法附则提供的专门形式,如当时情况不允许,也应尽可能地采用与其相近的形式。船舶抵押权转让后,应办理转让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者。中国海船登记规则规定,转让船舶抵押权,应由船舶所有人提出转移抵押登记申请,并呈验转移抵押协议和船舶所有人同意转移抵押字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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