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是哪些
特殊收养的种类及其条件是:
1、监护人送养孤儿,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等;
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要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等;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
4、其他种类和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民政局收养孩子的条件是哪些
民政局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儿童可以被收养的条件是哪些
可以被收养的儿童如下:
一、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
二、丧失父母的孤儿;
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n(一)丧失父母的孤儿;\n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n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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