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这和行政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不同。如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实施证据保全。
(3)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这和财产保全不同,财产保全目的是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保全措施。证据灭失是指证据不复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证人因年迈或者疾病可能去世的,对其证言进行保全;二是案件涉及某些鲜活或者容易变质的食品或者其他物品,对这些物证进行保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失去时机,将会导致证据的状态发生改变或者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如证人即将长期居留国外或者对污染水的水质必须马上取样等。
(4)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应当以裁定的方式作出。证据保全包括依申请的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依职权的证据保全两种。
(1)依申请的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参加人包括了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注意的是,被告虽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有的情况下,证据保全会给被保全人带来一定的影响或者损失,所谓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指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需要提供以及提供何种担保时要考虑证据的实际价值、存在状况、保全难度、灭失风险等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确定。例如,如果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书证、证人证言等,无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保全的证据涉及他人的重大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如珠宝、字画等,则须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依职权的证据保全。这是指无须经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即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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