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称“农业特产税”,即国家向从事农业特产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课税范围除了粮食、薯类、棉花、麻类、油料、糖料等基本农产品收入外,还包括园艺作物收入、其他经济作物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产品收入。对后三部分收入,人们习惯称为农业特产收入,有的也叫农林特产收入。1983年,国务院决定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国务院将原农林特产农业税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范围包括:烟草收入、园艺收入,水产收入、林木收入、牲畜收入、食用菌收入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收入。农业特产税按产品的实际收入和按不同产品类别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农业特产税属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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