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55
《山东省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赵志浩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草莓等)、干果(花椒、核桃、板栗、银杏等)、芦笋、药材、毛茶、蚕茧(桑蚕茧、柞蚕茧)果用瓜(西瓜、甜瓜等)、花卉、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菱角、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等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收入;
(七)其他收入,包括生姜、大蒜等产品收入。
第四条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由本省规定的税目、税率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暂停征收。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
生产农业特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和税率计算征收。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根据歉收情况,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由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收购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或收购地缴纳。
第十条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农业特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农业特产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三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自1994年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收产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附:
山东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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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适用税率│
├─────┬─────────────────┼─────┬────┤
│类别│具体征税品目│生产者│收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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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
│产品│晾晒烟叶、烤烟叶││31%│
├─────┼─────────────────┼─────┼────┤
││毛茶│7%│16%│
│├─────────────────┼─────┼────┤
││苹果、梨│12%││
│├─────────────────┼─────┼────┤
││其他水果│10%││
│二、园艺├─────────────────┼─────┼────┤
│产品│干果│10%││
│├─────────────────┼─────┼────┤
││果用瓜│8%││
│├─────────────────┼─────┼────┤
││蚕茧│8%││
│├─────────────────┼─────┼────┤
││芦笋、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5%││
├─────┼─────────────────┼─────┼────┤
││海淡水、滩涂养殖、海淡水捕捞│8%│5%│
│三、水产品├─────────────────┼─────┼────┤
││水生植物│8%││
├─────┼─────────────────┼─────┼────┤
││原木│8%│8%│
│四、林木产├─────────────────┼─────┼────┤
│品│腊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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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牲畜│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
│产品│绒││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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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用菌│黑木耳、银耳│8%│8%│
│产品├─────────────────┼─────┼────┤
││香菇、蘑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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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8%│25%│
│七、贵重├─────────────────┼─────┼────┤
│食品│燕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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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生姜、大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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