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农林特产税。
第三条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海水、淡水养殖产品(含幼苗);
(二)水果、果用瓜;
(三)人工种植、养殖的药材;
(四)人工种植的花草、苗木;
(五)木材;
(六)林产品;
(七)芦苇;
(八)柞(桑)蚕茧。
农林特产税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的属于国务院规定应税范围的新开发产品,按照实际收入的5%征收农林特产税。需要开征的税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对下列收入免征农林特产税:
(一)农村居民利用法定宅基地零星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
(二)科研单位、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
(三)农业、林业系统自繁自用的苗木和城市建设系统自繁自用的花草、苗木;
(四)中、小学勤工俭学种植的农林特产品。
第五条农林特产税按照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算征税。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农林特产税税额征收10%的地方附加。
第七条对征收农林特产税的产品,不再征收农业税。
第八条农林特产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增加的农林特产税收入,全部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纳入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农业。其中的木材、林产品特产税收入,按二、二、六比例分别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全部用于发展林业。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从农林特产税征收总额中,提取20%作为农林特产品的生产建设基金;提取5%作为征收工作经费。
第十条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应接受征收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隐瞒、阻挠。
第十一条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关于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规定》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关于对人工养殖的对虾、柞蚕等征收特产税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辽宁省农林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税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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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淡水养殖产品5.桔梗7
6.牛蒡子7
ㄒ唬┖K??*7.小茴香7
1.对虾108.薏苡(米)7
2.扇贝109.鹿茸10
3.海参1510.红花7
4.鲍鱼1511.白芷7
5.贻贝1012.板兰7
6.海带1013.地黄7
7.裙带菜1014.连翘7
8.文蛤1015.枸杞7
9.蚬子1016.黄芩7
ǘ?┑???*
1.鱼10四、人工种植花草、苗木10
2.珍珠10
五、木材
、水果、果用瓜1.原木8
2.杂材8
ㄒ唬┧?*3.薪材8
1.苹果15
2.梨10六、林产品
3.葡萄101.柳条7
4.桃102.槐条7
5.山楂103.荆条7
6.杏104.藤条7
7.李子105.杏条7
8.沙果106.木耳10
9.海棠果107.蘑菇10
10.樱桃108.板栗10
9.大枣10
ǘ?┕?霉*10.核桃10
1.西瓜1011.杏仁10
2.甜瓜1012.沙棘果10
13.黑豆果10
、人工种养药材14.猕猴桃10
1.人参10七、芦苇5
2.辽五味10
3.辽细辛10八、柞(桑)蚕茧5
4.平贝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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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中的木耳、蘑菇指人工养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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