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拖欠运费的模式判断
时间:2023-05-07 10:50:37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运输合同拖欠运费示范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案。,运输合同纠纷,法院受理后,被告在抗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6月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后来,由于案情复杂,法院裁定该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8月7日再次举行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到庭。本案审理已结束

原告****有限公司称,原告与被告于****年1月1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承运人的义务。截至7月24日,****共产生运费3534312.28元(人民币,下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255992.28元,剩余运费1278320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未能收款,因此他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下达命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278320元;2、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债权实现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25000元;3、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月1日起计333600元,10月1日起计534065元,11月1日起计410655元,至判决生效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变更第二项索赔,赔偿被告因债权实现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24526元,确认该项索赔包括律师费16000元,65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和公证费2026元

被告****有限公司辩称其确认了原告要求的运输费金额,但原告违反了合同,应从运输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原告知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经济损失因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而不予确认。对于逾期违约金,由于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且未履行付款条件,被告未能支付。目前,原告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补充了材料,完成了诉讼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三项义务。到目前为止,已达到付款条件。因此,即使存在违约金,也应从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运费之日起计算

被告****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原告承担被告的运输业务。合同约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应要求收货人签收,并约定如果原告违反合同内容,原告应按当月合同总价的5‰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被告实际损失的,原告应当赔偿。根据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年5月至7月期间的货物运输单证,上述货物运输单证上没有收货人的标志,导致被告可能被其他主体追究责任的风险。根据合同规定,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起本诉讼时,****5月至7月的总运费为1278320元。根据协议,原告应承担6391.60元的违约金。因此,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6391.60元违约金

针对被告****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告****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首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强制要求签字。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原告和被告出具的传阅文件。涉案业务项下的文件并非被告要求收货人签字的文件。事实上,本案涉及的业务从未由收货人签字,因此原告没有违反合同。其次,双方的运费不是在签字的前提下计算的。根据货物的型号和数量计算运费。最后,在正常支付运费之前,被告从未要求原告提供已签字的原件。审判结束后,发现原告与被告于1月1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货物运输业务达成协议,主要约定原告的业务合同范围包括按照被告的指示按时将货物从供应商运至被告指定的卸货区,运输绩效报告和分析,物流指令处理票据;原告合同约定的物流业务报酬以报价为基础计算。1月21日至1月20日发生的实际费用,原告应在1月24日内将发票寄给被告,被告应在3月底电汇原告;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原告应当要求收货人签收;原告违反合同的,应按当月合同总价的5‰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等待

还发现,在****年5月至7月期间,原告和被告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对****年4月21日至5月16日、5月19日至6月19日和6月20日至7月17日产生的运费进行了对账。总金额为1278320元。对于运费,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确认了收据并登记了税款扣减额。此外,原告还发现,除了双方的声明之外,原告没有要求收货人签署与上述运输费用相对应的运输业务,上述事实已由货物运输合同(***)JFYZ第06332号公证书()和增值税发票确认,货物运输单证及其他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本诉讼的索赔部分,双方均应遵守该合同

,原告已于5月至7月完成被告委托的货物运输业务,双方已完成运输费用的对账,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运费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被告辩称,在原告完成运输业绩报告、分析、物流指示和票据处理两项义务之前,付款条件尚未实现,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虽然诉讼合同约定了原告业务承包范围的三项内容,但不同意物流业务报酬包括运输业绩报告、分析、物流指令和票据处理等费用,也不同意这两项内容的完成是运输费用的支付条件。因此,被告的论点缺乏根据,法院不会接受。根据关于付款时间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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